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式各样交通工具的出现,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屡见不鲜,所产生的争议也层出不穷……汝城法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因车主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交通事故案件。
基本案情:某日晚,何某1驾驶其车辆行驶至汝城县某乡镇路段时,其车右前部从背后撞上在道路右侧行走的朱某,造成行人朱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何某1未停车,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将该车辆藏匿。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1联系何某2,指使教唆何某2冒名顶替何某1成为前晚肇事逃逸车辆的驾驶人。何某2如实交代了何某1指使其冒名顶替何某1成为肇事逃逸车辆的驾驶员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朱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的家属与何某1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车辆交强险范围的18万元由朱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理赔,故朱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何某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指使何某2冒名顶替,系严重的违法行为。何某1虚构犯罪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让他人顶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1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找人顶包,交通事故具体情节已经交警部门查清,并不存在虚构交通事故骗保的情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何某1事发时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朱某家属18万元。
法官说法:骗保指的是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本案中,何某1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责编:何慧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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